台州金米龙服饰有限公司、宁波唯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1002民初4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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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02民初4525号案件名称
台州金米龙服饰有限公司、宁波唯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台州金米龙服饰有限公司;宁波唯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1002民初4525号 原告:台州金米龙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灵香店村灵济街227号。 法定代表人:王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海峰,北京盈科(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唯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陈横楼村。 法定代表人:黎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台州金米龙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唯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48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248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童装买卖业务往来。2021年6月4日,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兴通过电话向被告公司股东及监事楼建军催讨货款248000元,楼建军回复知道了,并表示现在资金紧张,之后会向原告支付货款。之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上述货款。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宁波唯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台州金米龙服饰有限公司货款248000元,该款的利息损失自2021年7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并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0元(已减半),由被告宁波唯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欣 二○二一年九月十日 代书记员周云飞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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