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晨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吐尔逊江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701执保1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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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701执保1045号案件名称
博乐市晨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吐尔逊江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博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博乐市晨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吐尔逊江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新2701执保1045号申请人:博乐市晨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顾里木图卓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杨良,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吐尔逊江,男,1967年7月11日出生,维吾尔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东方嘉苑小区。 申请人博乐市晨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吐尔逊江物业纠纷一案,申请人博乐市晨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吐尔逊江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微信账号及支付宝账号内存款494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吐尔逊江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微信账号及支付宝账号内存款494元。冻结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道朱力加尼丁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莫日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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