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方刚等昌吉市顺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巴州正源化工有限公司、雷国胜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恢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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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恢168号案件名称
刘春、方刚等昌吉市顺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巴州正源化工有限公司、雷国胜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刘春;方刚;昌吉市顺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巴州正源化工有限公司;雷国胜案件缘由
公证债权文书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恢168号申请执行人:刘春,女,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委托执行代理人:刘万**,男,1954年2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执行人:方刚,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 被执行人:昌吉市顺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大道9号综合办公楼314室。 法定代表人:方刚,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巴州正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轮台县拉依苏化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方刚,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雷国胜,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刘春与方刚、昌吉市顺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巴州正源化工有限公司、雷国胜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昌吉市公证处作出的(2016)新昌证字第4540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春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310050元(不含执行费),未执行标的额为3305703.1元(不含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方刚、昌吉市顺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雷国胜在银行、土地、工商、房管所、不动产登记局、证券系统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方刚名下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牌×××车辆已查封,因该车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且申请人无法找到车辆,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雷国胜名下所有的丰田牌×××号车辆,经查询已无此车信息,故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昌吉市顺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的大马牌×××高车辆,经查询此车已注销,故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巴州正源化工有限公司在银行、证券、车管系统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委托轮台县人民法院续查封被执行人巴州正源化工有限公司名下变压器(编号:×××)、续查封巴州正源化工有限公司股东张守明、方刚名下股权、续查封巴州正源化工有限公司位于×××房产(在建工程)、续查封巴州正源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证号:×××)。本院与轮台县人民法院进行沟通,巴州正源化工有限公司已向贵院递交破产重整申请书,目前正在审查中,本院已告知申请人刘春关注巴州正源化工有限公司的破产公告。因巴州正源化工有限公司正进行破产重整,故其公司名下的财产暂无法处置。 被执行人方刚、昌吉市顺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巴州正源化工有限公司、雷国胜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春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方刚、昌吉市顺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巴州正源化工有限公司、雷国胜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春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方刚、昌吉市顺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刚、巴州正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刚、雷国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对其作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仲玉新审判员 张浩审判员 罗归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唐琦书记员 贺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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