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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建学、吴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3执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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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3执442号
  • 案件名称

    薛建学、吴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薛建学;吴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3执442号申请执行人:薛建学,男。被执行人:吴明,男。薛建学申请执行吴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203民初5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依法立案,同日向吴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交纳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吴明至今未全部履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吴明名下无保险、无工商登记、无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2、吴明名下登记有住房一套,该房产已予以抵押,且由于该案件执行标的较小,如查封,属于超标的查封;3、前往铜川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调查,吴明有公积金贷款未偿还,已逾期,故无法执行;4、吴明在本院属系列案,本院已将吴明的工资收入在另案中予以冻结,待扣划后统一制定分配方案,向各申请执行人进行分配;5、本院在另案中已将吴明限制消费;6、我院将执行过程向申请执行人薛建学予以了告知,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吴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峰审判员 廉 政审判员 姜彦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匡 明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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