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吉鸟(广州)康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王万美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1民终199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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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19941号案件名称
金吉鸟(广州)康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王万美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金吉鸟(广州)康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王万美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民终199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吉鸟(广州)康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43、51号三层自编301号铺。法定代表人:周荣。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辉,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万美,女,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上诉人金吉鸟(广州)康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万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5民初3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经查,上诉人提出上诉后,原审法院于2021年6月10日向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辉电子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并短信通知、电话告知其及时签收该缴费单,但该代理人一直未签收。后原审法院又以法院专递方式向上诉人地址确认书确认的地址邮寄《上诉费缴纳通知单》,邮件于2021年7月13日被退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上述《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金吉鸟(广州)康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谭健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古嘉玲林之涵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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