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文亮、张柳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683执301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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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83执3014号之一案件名称
徐文亮、张柳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嵊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徐文亮;张柳珍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83执30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文亮,男,198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执行人:张柳珍,女,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申请执行人徐文亮与被执行人张柳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683民初65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借款本金及息71000元)予以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已受偿10000元且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683执3014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如需申请恢复执行,应于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过岸冰 审判员潘立锋 审判员龚中祥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朱浩丽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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