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刘敬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4执94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724执943号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刘敬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刘敬;海南钰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刘敏;熊兰芬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4执943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三层301-01室。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易知,男,199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刘敬,男,1972年8月24日,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执行人:海南钰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蓝天路36号欣怡综合楼301房。法定代表人:刘敏。被执行人:刘敏,男,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执行人:熊兰芬,女,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敬、海南钰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刘敏、熊兰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19)湘0703民初14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敬、海南钰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刘敏、熊兰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刘敬、海南钰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刘敏、熊兰芬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刘敬、海南钰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刘敏、熊兰芬至今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7月1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刘敬、海南钰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刘敏、熊兰芬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扣划了四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合计130961.89元,交纳该案执行费3527元,剩余127434.89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刘敬、海南钰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刘敏、熊兰芬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敬、海南钰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刘敏、熊兰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刘敬、海南钰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刘敏、熊兰芬发出了限制消费令。2021年9月23日将被执行人刘敬、海南钰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刘敏、熊兰芬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为241789.41元,已执行金额为127434.89元,未执行金额114354.52元。经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有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朝林审 判 员 朱大星审 判 员 刘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 巧书 记 员 徐 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