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婷、边俊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081执44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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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081执449号之二案件名称
王俊婷、边俊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侯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俊婷;边俊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081执4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俊婷,女,汉族,1965年7月6日出生,现住侯马市。被执行人:边俊成,男,汉族,1966年7月4日出生,现住侯马市。本院在执行王俊婷与边俊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20)晋1081民初1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边俊成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0.0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根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慧珍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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