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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婷、边俊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081执44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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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081执449号之二
  • 案件名称

    王俊婷、边俊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侯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王俊婷;边俊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081执4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俊婷,女,汉族,1965年7月6日出生,现住侯马市。被执行人:边俊成,男,汉族,1966年7月4日出生,现住侯马市。本院在执行王俊婷与边俊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20)晋1081民初1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边俊成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0.0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根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慧珍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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