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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帅、刘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725执7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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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725执719号
  • 案件名称

    刘帅、刘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昌乐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刘帅;刘云;潍坊金煦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725执719号申请执行人:刘帅,男,199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被执行人:刘云,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被执行人:潍坊金煦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云。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帅与被执行人刘云、潍坊金煦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0725执7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德军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田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执行员  陈明军书记员  冯庆磊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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