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其芳、焦德花侵权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4执恢6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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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324执恢609号案件名称
李其芳、焦德花侵权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兰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李其芳;焦德花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4执恢609号申请执行人李其芳,女,195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执行人焦德花,女,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其芳与被执行人焦德花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李其芳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1324执恢609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占友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赵士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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