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正坤、益阳市园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执恢1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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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执恢10号之一案件名称
杨正坤、益阳市园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杨正坤;益阳市园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多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执恢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正坤,男,195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诉讼委托代理人:杨少非,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益阳市园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海棠西路439号。法定代表人:杨光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多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商贸城A12栋东1门。法定代表人:李印乾,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杨正坤与被执行人益阳市园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多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恢复执行。2021年3月23日,本院作出(2021)湘09执恢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益阳市园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多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7887235.1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2021年9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9执恢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黄浩益审判员 贾云卫审判员 谭环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廖 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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