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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正坤、益阳市园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执恢1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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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执恢1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杨正坤、益阳市园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杨正坤;益阳市园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多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执恢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正坤,男,195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诉讼委托代理人:杨少非,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益阳市园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海棠西路439号。法定代表人:杨光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多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商贸城A12栋东1门。法定代表人:李印乾,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杨正坤与被执行人益阳市园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多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恢复执行。2021年3月23日,本院作出(2021)湘09执恢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益阳市园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多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7887235.1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2021年9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9执恢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黄浩益审判员  贾云卫审判员  谭环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廖 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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