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成森、张正祥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2426执73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26执734号
  • 案件名称

    王成森、张正祥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安图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王成森;张正祥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2426执734号王成森:张正祥:申请执行人王成森与被执行人张正祥追偿纠纷执行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2426民初18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成森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成祥给付欠款9488元及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正祥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张正祥于2021年8月24日给付申请人王成森11,000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申请人王成森主张该案执行完毕。安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2426民初184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安图县人民法院(2020)吉2426民初184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