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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某开设赌场罪、赌博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湘1003刑初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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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03刑初312号
  • 案件名称

    廖某某开设赌场罪、赌博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廖某某
  • 案件缘由

    开设赌场;赌博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湘1003刑初31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某,男,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临武县,现住湖南省临武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4月30日被郴州市XX局苏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以郴苏检刑诉[202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年8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中明、书记员严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3月中旬,被告人廖某某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联系一微信名“龙凤娇子”的男子(另案处理)购买赌博机,双方谈好每台价格400元,廖某某利用亿联平台上分收钱等。廖某某购买了3台赌博机摆放在广西柳州市柳南区附近小卖部。尔后,廖某某购买11台赌博机摆放在湖南省益阳市等地超市、小卖部,廖某某通过平台绑定的农行尾数0379银行卡收取赌资28294.21元,获利8000元。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提取笔录、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中旬,被告人廖某某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联系一微信名为“龙凤娇子”的男子购买赌博机,双方谈好每台价格400元,被告人廖某某利用赌博机及亿联平台上分收钱等事项。被告人廖某某购买了3台赌博机摆放在广西柳州市柳南区附近小卖部。之后,被告人廖某某又购买了11台赌博机摆放在湖南省岳阳市等地超市、小卖部组织赌博活动,被告人廖某某使用其他人名下的尾数为0379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及尾数为8921的手机号码绑定至亿联平台微信公众号用于收取赌资,平台收取充值赌资的0.6%的手续费后将剩余赌资转账至上述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2021年3月至同年4月29日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收取赌资共计25515.98元,被告人廖某某获利8000元。另查明,2021年4月29日,民警在湖南省临武县××道抓获被告人廖某某。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1.交办案件线索函、到案经过;2.证人侯某、巢某、陈某的证言;3.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4.银行交易流水;5.赌博机照片;6.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7.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十台以上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违法所得累计达8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30日起至2022年6月29日止。)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廖某某违法所得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菊芝人民陪审员  刘志红人民陪审员  樊守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 助理  黄洛锟书 记 员  阳 婷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二百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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