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罗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7执5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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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227执554号案件名称
王某某、罗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徽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王某某;罗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7执55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现住甘肃省徽县某某镇某某公寓。被执行人:罗某,男,汉族,住甘肃省徽县某某镇某某小区。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1227民初11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罗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手续,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现已执行到位2000元,剩余执行款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以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准予撤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1227执5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鸿武审 判 员 范欣峰审 判 员 贾利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张寄环书 记 员 魏 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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