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新宾抚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启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22执2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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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22执277号案件名称
抚顺新宾抚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启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抚顺新宾抚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启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马聪;欧贤智;郑飞;郑莉莉;刘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22执277号申请执行人:抚顺新宾抚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军,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宫卫东,系该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曲博,系该行职员。被申请执行人:抚顺启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广和,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执行人:马聪,男,1977年7月30日出生,回族,现住抚顺市新抚区。被申请执行人:欧贤智,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抚顺市新抚区。被申请执行人:郑飞,男,197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抚顺市顺城区。被申请执行人:郑莉莉,女,1980年12月13日出生,满族,现住抚顺市顺城区。被申请执行人:刘洋,女,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抚顺市东洲区。申请执行人抚顺新宾抚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抚顺启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马聪、欧贤智、郑飞、郑莉莉、刘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辽0422民初2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649761.52元,执行费38898.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抚顺启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马聪等六被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抚顺新宾抚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抚顺启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马聪等六被申请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抚顺新宾抚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抚顺启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马聪等六被申请执行人长期履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辽0422民初2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利国代理审判员 徐晓东代理审判员 马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云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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