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闫述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4执恢73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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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执恢730号之一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闫述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闫述;马永慧;大连翱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大连翱鹏运输有限公司;大连翱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4执恢7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被执行人:闫述,女,汉族,1974年12月08日生,住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马永慧,男,汉族,1973年3月16日生,住址:大连市中山区。被执行人:大连翱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连翱鹏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连翱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2018)辽0204民初4454号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7月26日分别查封了被执行人大连翱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堡山××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堡山××号的产籍。现(2018)辽0204民初445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大连翱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堡山××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堡山××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华兴审 判 员 刘 丽审 判 员 于晓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高 峰书 记 员 姜荣成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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