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代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22执66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执668号
  • 案件名称

    代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代某某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22执668号被执行人:代某某本院执行的代某某罚金一案中,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代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额为802009元,被执行人一直未予履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措施:1、2021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2、2021年5月11日、6月5日、7月15日、8月26日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其名下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信息依法冻结扣划代某某银行存款合计19060.18元,已上缴至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3、2021年7月21日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传统调查未发现财产线索。4、2021年9月8日将被执行人代某某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均已提交审批发布。综上所述,本案已穷尽调查措施,通过网络系统查询、传统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向磊审判员  闫导利审判员  潘西社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