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市支行、台山市鹏业建材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703执395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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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703执3954号之一案件名称
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市支行、台山市鹏业建材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市支行;台山市鹏业建材有限公司;江门市玉圭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岑建忠;桂林市玉圭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江门实力发展(地产)有限公司;玉圭园(天津)投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703执39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市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建设路57号首层A-C2-18C-H16-18轴。负责人:伍兆邦。被执行人:台山市鹏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台城西南路38号53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岑邓家。被执行人:江门市玉圭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镇城东五显坑玉圭园。法定代表人:岑建忠。被执行人:岑建忠,男,197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桂林市玉圭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雁山区良丰农场度假村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岑建忠。被执行人:江门实力发展(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蓬江玉圭园1幢。法定代表人:岑建忠。被执行人:玉圭园(天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法定代表人:岑建忠。申请执行人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台山市鹏业建材有限公司、江门市玉圭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岑建忠、桂林市玉圭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江门实力发展(地产)有限公司、玉圭园(天津)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703民初26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9989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目前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本案符合终结执行项下“和解长期履行”的情形,应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若被执行人未能依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粤0703执395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纪豪审判员 徐晨峰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钰洲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粤0703执39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市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建设路57号首层A-C2-18C-H16-18轴。负责人:伍兆邦。被执行人:台山市鹏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台城西南路38号53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岑邓家。被执行人:江门市玉圭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镇城东五显坑玉圭园。法定代表人:岑建忠。被执行人:岑建忠,男,197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桂林市玉圭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雁山区良丰农场度假村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岑建忠。被执行人:江门实力发展(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蓬江玉圭园1幢。法定代表人:岑建忠。被执行人:玉圭园(天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法定代表人:岑建忠。申请执行人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台山市鹏业建材有限公司、江门市玉圭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岑建忠、桂林市玉圭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江门实力发展(地产)有限公司、玉圭园(天津)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703民初26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9989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目前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本案符合终结执行项下“和解长期履行”的情形,应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若被执行人未能依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粤0703执395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陈纪豪审判员徐晨峰审判员谭广森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刘钰洲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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