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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国、陕西蓝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114民初2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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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民初2140号
  • 案件名称

    张建国、陕西蓝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张建国;陕西蓝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114民初2140号原告:张建国。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敬,陕西神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蓝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法定代表人:穆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强,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建国诉被告陕西蓝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敬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青苗款29650元及逾期利息(以29650元为基数,按年息6%自2020年11月1日起暂计至2020年5月24日为1008元)以上共计3065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原告给被告供应青苗,包括小叶女贞、草皮。小叶女贞供应23650棵,每棵单价1元;草皮供应840平方米,一平方米25元。供货价值共计44650元,此后被告仅于2020年12月17日支付原告10000元,2021年2月10日支付5000元,剩余2965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支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辩称,原告供应苗木属实。但货款已经结清,请求驳回原告诉请。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0月25日,被告(买受人)与原告(出卖人)口头订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小叶女贞、草皮;小叶女贞,每棵单价1元;草皮,一平方米25元等。合同订立后,双方开始履行合同。2020年11月3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付原告草皮价款21000元。2020年12月1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付原告小叶女贞价款23650元。2020年12月17日,被告支付原告10000元。2021年2月10日,被告支付原告5000元。余款,原告催要未果,诉至本院。庭审中,因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无法成立。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宋鑫证言、增值税普通发票两张及付款记录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2020年10月25日,原告与被告订立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严格恪守。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被告拖欠原告价款29650元的事实清楚,其至今不予支付,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价款29650元及利息1008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之辩解,于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陕西蓝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张建国价款29650元及利息1008元,共计3065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3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给付原告28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子淏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丁田金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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