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翠玲、郝禄森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02执恢5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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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02执恢557号案件名称
靳翠玲、郝禄森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鞍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靳翠玲;郝禄森;杨秀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02执恢557号申请执行人:靳翠玲,女,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被执行人:郝禄森,男,195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被执行人:杨秀杰,女,195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靳翠玲与被执行人郝禄森、杨秀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鞍东民二初字第025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件号为(2016)辽0302执1214号,和(2020)辽0302执恢152号,后本案被终止本次执行程序。后本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扣划56,664.23元,余款经查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鞍东民二初字第025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冰审 判 员 金 石审 判 员 董诗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马梦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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