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欣、陈羽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26民初241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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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26民初2418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晓欣、陈羽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刘晓欣;陈羽霞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26民初2418号之一原告:刘晓欣,女,198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被告:陈羽霞,女,1991年5月6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原告刘晓欣与被告陈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刘晓欣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晓欣以被告陈羽霞已经履行案件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刘晓欣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晓欣负担。审 判 长 张羽静审 判 员 廖欢欢人民陪审员 肖 乾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小立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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