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玉荣、谢万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皖0321执异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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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321执异136号案件名称
蒋玉荣、谢万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蒋玉荣;谢万雨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321执异136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蒋玉荣,女,195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谢万雨,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在本院执行谢万雨与被告蒋玉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蒋玉荣对本院裁定冻结其银行存款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蒋玉荣称,怀远县人民法院冻结并扣划其社保卡内居民养老保险金及离任村干部补助后导致无法生活,现对怀远县人民法院做法不服,请求解冻并停止扣划其社保卡内居民养老保险金及离任村干部补助。谢万雨提交答辩材料称,蒋玉荣丈夫生前留有两套住房价值40余万,蒋玉荣的收入不仅仅是其养老保险收入及村干部补助。本院查明,2016年9月18日,本院作出(2016)皖0321民初3844号民事调解书载明:被告蒋玉荣于2016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谢万雨货款39299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依申请人谢万雨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皖0321执66号。2017年12月18日,依谢万雨申请本院终结执行。2021年6月8日,本院继续执行谢万雨与被告蒋玉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并扣划蒋玉荣名下银行存款12738.70元。本院认为,蒋玉荣作为本院(2016)皖0321民初3844号民事案件的当事人,(2016)皖0321民初38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蒋玉荣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蒋玉荣主张本院冻结其名下的银行存款系其养老保险金及离任村干部补助,但其就此主张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所称,故蒋玉荣要求解除对其银行存款冻结的异议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蒋玉荣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建蒙审 判 员 赵 亮审 判 员 孟明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宁宁书 记 员 杨 倩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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