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红鑫、衢州市衢江区天瑞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803执96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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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803执968号之二案件名称
毛红鑫、衢州市衢江区天瑞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衢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毛红鑫;衢州市衢江区天瑞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803执96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毛红鑫,男,1983年06月10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区天瑞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云溪乡车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79558562XN。 法定代表人:姜建彬。 本院在执行毛红鑫与衢州市衢江区天瑞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2021)浙0803执968号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衢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8日受理衢州市衢江区天瑞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803执968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靓 审判员胡志宏 审判员缪崇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舒景颖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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