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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XX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XX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4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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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03民初3469号
  • 案件名称

    吉林省XX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XX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敦化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吉林省XX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沈阳XX医药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469号原告:吉林省XX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敦化市西环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被告:沈阳XX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97号。        法定代表人:富某,经理。        原告吉林省XX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XX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吉林省XX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省XX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XX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吉林省XX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宫英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月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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