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XX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XX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4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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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3民初3469号案件名称
吉林省XX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XX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敦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吉林省XX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沈阳XX医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469号原告:吉林省XX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敦化市西环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被告:沈阳XX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97号。 法定代表人:富某,经理。 原告吉林省XX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XX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吉林省XX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省XX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XX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吉林省XX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宫英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月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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