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振湘道路绿化有限公司、段建军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02民初355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302民初3556号案件名称
湘潭市振湘道路绿化有限公司、段建军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湘潭市振湘道路绿化有限公司;段建军;刘继光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02民初3556号原告:湘潭市振湘道路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大湖街28号1栋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76071070XH。法定代表人:傅义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绥之,湖南绥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建军,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居民,户籍地湘潭市雨湖区。被告:刘继光,男,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居民,户籍地湘潭市雨湖区。原告湘潭市振湘道路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段建军、刘继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湘潭市振湘道路绿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潭市振湘道路绿化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4130元,减半收取2065元,由原告湘潭市振湘道路绿化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朱再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杨宗霏书 记 员 邓 乐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曹进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7执3340号之二 下一篇 吉林省XX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XX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4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