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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欢乐出口烟花制造厂、雷州市春凯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湘0181执452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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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湘0181执452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浏阳市欢乐出口烟花制造厂、雷州市春凯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浏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浏阳市欢乐出口烟花制造厂;雷州市春凯贸易有限公司;朱燕飞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81执45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浏阳市欢乐出口烟花制造厂。投资人:钟乐芝,厂长。被执行人雷州市春凯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春赛。被执行人朱燕飞。申请执行人浏阳市欢乐出口烟花制造厂与被执行人雷州市春凯贸易有限公司、朱燕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181民初162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1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雷州市春凯贸易有限公司、朱燕飞的银行存款914299.54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忠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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