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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俊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122执107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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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122执1074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卢俊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南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卢俊斌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122执1074号之二被执行人卢俊斌(曾用名:卢周生),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壮族,户籍所在地南宁市武鸣区,住南宁市武鸣区。本院在执行卢俊斌罚金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桂0122刑初60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卢俊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缴纳罚金120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发现卢俊斌与陆青云共同共有坐落于南宁市武鸣区[不动产权证号:桂(2017)南宁市武鸣区不动产权第0XXX1号,以下简称“101号房”],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得款0元。本院已经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查封被执行人卢俊斌与陆青云共同共有的101号房,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卢俊斌与陆青云共同共有的101号房尚未析产,不宜处置。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明才审判员  陆子贤审判员  潘雪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莫淑丽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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