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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春梅与徐上忠健康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3执8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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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23执863号
  • 案件名称

    彭春梅与徐上忠健康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华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彭春梅;徐上忠
  • 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3执863号申请执行人:彭春梅,女,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被执行人:徐上忠,男,196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本院在执行彭春梅与徐上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徐上忠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彭春梅支付赔偿款人民币38708元;执行费487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另查明,2021年8月4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徐上忠的银行存款、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车辆、工商注册、证券和互联网银行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及收益类保险购买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缴纳住房公积金及购买收益类保险的行为。2021年9月23日对上述财产情况进行了复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5日,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21年8月5日,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丰思行审判员  易新华审判员  徐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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