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师杰、黄桂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桂0681民初14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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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681民初1479号案件名称
朱师杰、黄桂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朱师杰;黄桂全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桂0681民初1479号原告:朱师杰,男,197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岳,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桂全,男,1977年10月2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兴市。原告朱师杰诉被告黄桂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岳、被告黄桂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4万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14万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黄桂全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4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被告出具欠条为凭,被告逾期未还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被告黄桂全承认原告朱师杰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还款构成违约,依法承担还清逾期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被告也自认,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桂全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朱师杰借款人民币14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14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7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桂全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可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不再另行通知)。审判员 曾宪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韦小燕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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