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好珍、卢有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423执1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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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423执1241号案件名称
段好珍、卢有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景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段好珍;卢有龙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423执1241号申请执行人:段好珍,男,195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被执行人:卢有龙,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申请执行人段好珍与被执行人卢有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2020)甘04民终11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卢有龙支付申请执行人段好珍购房款180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段好珍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段好珍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423执12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敏玲审 判 员 张**吉审 判 员 张福山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李桂锋书 记 员 赵继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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