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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东明、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30民初58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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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30民初58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白东明、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清涧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白东明;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30民初588号之一    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法定代表人:冯长军,男,任公司董事长。被告:白东明,男,1992年6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清涧县赵家畔村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白东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受理,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被告白东明外出无法联系,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白 景 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苏    杭2021083058820210402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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