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东明、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30民初58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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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30民初588号之一案件名称
白东明、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清涧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白东明;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30民初588号之一 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法定代表人:冯长军,男,任公司董事长。被告:白东明,男,1992年6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清涧县赵家畔村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白东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受理,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被告白东明外出无法联系,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白 景 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苏 杭2021083058820210402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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