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21执2266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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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21执2266号之四案件名称
李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李博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21执2266号之四被执行人:李博,男性,1985年07月06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本院在执行与李博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博在浦发银行75×××0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守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荆福贵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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