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张华、徐炳烽等周童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683民初46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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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83民初4687号案件名称
支张华、徐炳烽等周童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嵊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支张华;徐炳烽;周童童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683民初4687号 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对原告支张华与被告徐炳烽、周童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浙0683民初468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浙0683民初4687号民事判决书标题部分的案号有笔误,由“(2021)浙0683民初4661号”补正为“(2021)浙0683民初4687号”。 审判员邱欢欢 二O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袁依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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