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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强、孙明喜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3执恢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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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003执恢566号
  • 案件名称

    王建强、孙明喜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威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王建强;孙明喜;孙海超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03执恢566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强,男,1986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被执行人:孙明喜,男,1972年2月8日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被执行人:孙海超,男,1994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建强与被执行人孙喜明、孙海超追偿权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9)鲁1003民初27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0)鲁1003执2576号,该案于2020年11月13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海超主动向本院交清尚欠执行款13804元,其中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息12886元,本院收取执行费918元,本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9)鲁1003民初27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文建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兰慧杰书 记 员 张忠党书 记 员 张力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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