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强、孙明喜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3执恢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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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003执恢566号案件名称
王建强、孙明喜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威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建强;孙明喜;孙海超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03执恢566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强,男,1986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被执行人:孙明喜,男,1972年2月8日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被执行人:孙海超,男,1994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建强与被执行人孙喜明、孙海超追偿权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9)鲁1003民初27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0)鲁1003执2576号,该案于2020年11月13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海超主动向本院交清尚欠执行款13804元,其中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息12886元,本院收取执行费918元,本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9)鲁1003民初27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文建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兰慧杰书 记 员 张忠党书 记 员 张力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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