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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长军、朱国多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81执保13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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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执保1308号
  • 案件名称

    凌长军、朱国多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海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凌长军;朱国多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81执保1308号申请人:凌长军,男,满族,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县。被申请人:朱国多,男,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申请人凌长军与被申请人朱国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朱国多在银行账户内资金8.5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价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朱国多名下辽C×××××号车辆;二、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申请人凌长军所有的坐落于海城市海洲管理区莲花园小区环城东路17号楼3单元5层34号,建筑面积为75.6平的房产予以查封(产籍号C01-18-12-3053)。上述保全的财产,查封车辆期限二年,查封房产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等财产处置行为。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保全申请,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惠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怡儒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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