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景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尚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2021)浙0106执36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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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06执3673号案件名称
金华市景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尚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金华市景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尚烽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浙0106执3673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尚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苑街道文三路553号浙江中小企业大厦1602。 法定代表人:吴晓涛。 被执行人:金华市景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永康街639号美保龙北楼A座605室。 法定代表人:吴晓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尚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华市景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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