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平、李静法定继承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3执保39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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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执保391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平、李静法定继承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李平;李静案件缘由
法定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3执保3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平,男,195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李静,女,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平与被执行人李静法定继承、共有纠纷一案中,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703执保3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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