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风县住房保障中心与仵智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4民初224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324民初2242号案件名称
扶风县住房保障中心与仵智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扶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仵智勇;扶风县住房保障中心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24民初2242号原告:扶风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住所地陕西省扶风县新区南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324081712033Q。法定代表人:牛某某,任主任。被告:仵某某,男。原告扶风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与被告仵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1年9月15日,原告扶风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扶风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扶风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扶风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常 文 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莎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符阳明、熊秋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1执4839号 下一篇 李平、李静法定继承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3执保391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