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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陕0526刑初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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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6刑初224号
  • 案件名称

    张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蒲城县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张某
  • 案件缘由

    交通肇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526刑初224号公诉机关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汉族,1982年4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县,住蒲城县,农民,2021年2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蒲城县某某局取保候审,2021年9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蒲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蒲城检刑诉〔2021〕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宁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0月4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陕EXXXXX小型面包车,沿蒲城县XX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公园大境小区东门处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李某甲发生碰撞,造成李某甲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害人李某甲经医院治疗无效于2020年11月18日死亡。经蒲城县某某局交通管理大队蒲公交认字【2021】第009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甲无责任。后被告人张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其系自首,自愿签署有认罪认罚具结书,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乙、陈某某的证言,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蒲城县医院120急诊登记本,蒲城县医院诊断证明书,蒲公交认字【2021】第009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陕中金司鉴中心【2020】病鉴字13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陕中正车鉴所【2020】车鉴字第212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比例图图及现场照片,委托证明,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事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在发生事故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等候警方的处置,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其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有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同小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红影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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