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陈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91民初31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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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91民初3181-2号案件名称
王陈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陈伟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91民初3181-2号解封申请人:清江浦区璟西家具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811MA1Y7B0K17,住所地淮安市水渡口大道111号红星美凯龙三楼综合楼F3-C8022。经营者:周浩,男,198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建国,江苏尚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陈伟,男,198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清江浦区璟西家具经营部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阁澜邸家居装饰馆、王陈伟、纪正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清江浦区璟西家具经营部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阁澜邸家居装饰馆、王陈伟银行存款43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因双方达成和解,清江浦区璟西家具经营部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王陈伟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双方达成和解,故申请人清江浦区璟西家具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陈伟银行存款43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娅婕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郑 燕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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