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趙利鑫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1执35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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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1执3523号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趙利鑫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趙利鑫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1执352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法定代表人:陆华裕,董事长。被执行人:趙利鑫,男,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趙利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津0101民初5641号民事调解书,要求:1、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131606.44元(其中包含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截至2019年12月17日的利息12000元、罚息17000元、复利2606.44元),以及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白领通专用最高额借款合同》及借据约定计算);2、给付申请人案件受理费1445元。现申请人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撤回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津0101执35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伟光审判员 周朋辉审判员 贾 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博健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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