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萌、宜阳县琴琴日用品店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327民初26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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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7民初2646号案件名称
叶萌、宜阳县琴琴日用品店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宜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叶萌;宜阳县琴琴日用品店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27民初2646号原告:叶萌,女,汉族,1993年6月7日生,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被告:宜阳县琴琴日用品店,住所地河南省宜阳县城关镇锦屏安置小区9号楼三单元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27MA9F723F20。经营者:张洛琴。原告叶萌诉被告宜阳县琴琴日用品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叶萌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宜阳县琴琴日用品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萌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宜阳县琴琴日用品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萌申请撤回对被告宜阳县琴琴日用品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萌承担。审判员 卫 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雅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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