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兰市人民法院、董海祥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83执1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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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3执1512号案件名称
舒兰市人民法院、董海祥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舒兰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舒兰市人民法院;董海祥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283执1512号申请执行人:舒兰市人民法院,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法定代表人:郭春明,院长。被执行人:董海祥,男,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执行人舒兰市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董海祥罚金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0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全部执行到位。至此,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2021)吉0283刑初230号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舒兰市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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