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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兰市人民法院、董海祥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83执1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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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3执1512号
  • 案件名称

    舒兰市人民法院、董海祥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舒兰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舒兰市人民法院;董海祥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283执1512号申请执行人:舒兰市人民法院,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法定代表人:郭春明,院长。被执行人:董海祥,男,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执行人舒兰市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董海祥罚金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0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全部执行到位。至此,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2021)吉0283刑初230号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舒兰市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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