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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胜昌、王宝坤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47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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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4713号
  • 案件名称

    梁胜昌、王宝坤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梁胜昌;王宝坤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4713号申请执行人:梁胜昌,男,汉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代理人:孙雪峰、喻俊宁,均系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宝坤,男,汉族,住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梁胜昌与王宝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查询以及传统查询等方式展开了财产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相关财产。执行期间,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暂不宜强制执行,同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其高消费,以此给予信用惩戒。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皓代理审判员  刘共喜代理审判员  马玮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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