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李新燕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闽0524民初4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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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闽0524民初4323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李新燕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溪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李新燕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524民初432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凤城镇中山街339、341、343、345、349、351、3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676530378U。负责人:吴振跃,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燕,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月娇,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新燕,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与被告李新燕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陈炳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李裕鹏书 记 员 陈淑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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