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湖南蓝宇高科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3执保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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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保538号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湖南蓝宇高科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湖南蓝宇高科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湖南和信环保水务有限公司;刘丛友;樊永红;黎涌波;黄灿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03执保538号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翠竹路3号香河城一、二层。负责人:符习安,该分行行长。被申请人:湖南蓝宇高科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经济开发区鸿意工业园钢构1栋。法定代表人:邹江**,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湖南和信环保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61号新时代商务广场1129房。法定代表人:徐和平,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刘丛友,男,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申请人:樊永红,女,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申请人:黎涌波,男,198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申请人:黄灿,女,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湖南蓝宇高科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湖南和信环保水务有限公司、刘丛友、樊永红、黎涌波、黄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民初3509号民事裁定书一案,经本院执行,被申请人的财产已部分保全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21)湘1103民初3509号民事裁定书已部分保全完毕,该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承办人:李文忠、秦建国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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