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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盛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勇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883民初1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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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883民初1945号
  • 案件名称

    焦作市盛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勇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孟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焦作市盛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勇峰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883民初1945号原告:焦作市盛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汇丰路北段西侧祥和苑103号。法定代表人:杨成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典礼,男,汉族,1960年2月10日出生,住孟州市。被告:王**峰,男,汉族,1977年11月15日出生,住孟州市。原告焦作市盛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焦作市盛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诉讼中,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并已履行。本院认为,现原告焦作市盛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焦作市盛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焦作市盛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闫同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兵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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