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盛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勇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883民初1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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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883民初1945号案件名称
焦作市盛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勇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孟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焦作市盛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勇峰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883民初1945号原告:焦作市盛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汇丰路北段西侧祥和苑103号。法定代表人:杨成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典礼,男,汉族,1960年2月10日出生,住孟州市。被告:王**峰,男,汉族,1977年11月15日出生,住孟州市。原告焦作市盛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焦作市盛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诉讼中,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并已履行。本院认为,现原告焦作市盛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焦作市盛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焦作市盛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闫同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兵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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