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中山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天鹏鲁超玻璃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124民初211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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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24民初2110号之一案件名称
山东鲁中山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天鹏鲁超玻璃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山东鲁中山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天鹏鲁超玻璃有限公司;傅某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24民初2110号之一原告:山东鲁中山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平阴县安城镇翠东路397号。法定代表人:孙朝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广来,山东云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天鹏鲁超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XXXXX法定代表人:傅某某。被告:傅某某,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XXXXX原告山东鲁中山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鹏鲁超玻璃有限公司、傅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鲁中山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鲁中山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鲁中山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计91元,保全费170元,共计261元,由山东鲁中山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明庆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付英波书 记 员 葛方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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