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行、锦州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11执183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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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11执1833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行、锦州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行;锦州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崔某某;王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11执18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行,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负责人:姜某,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顾某、刘某,该行员工。被执行人锦州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该公司股东崔某某,女,1965年5月19日出生,朝鲜族,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崔某某,女,1965年5月19日出生,朝鲜族,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67年10月18日出生,满族,住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执行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行与锦州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崔某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792民初5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锦州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崔某某、王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锦州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崔某某、王某某银行存款4802069.74元及利息(以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确定的数额为准)。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本裁定第一项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或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乐维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朱薪同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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