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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凯必盛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大连圣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3民初20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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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93民初2058号
  • 案件名称

    北京凯必盛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大连圣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北京凯必盛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大连圣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3民初2058号原告:北京凯必盛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水库路22号2号等21幢楼35号楼2层201室、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721449529B。法定代表人:石建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会英,女,197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被告:大连圣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凌水街道河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7364211314。法定代表人:秦安昌。原告北京凯必盛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圣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于2021年8月23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原告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七日内交纳,亦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凯必盛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纯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旭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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